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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巴中市发出“现金奖励”

2021-02-02 11:40 来源:掌上巴中 作者:张娇 浏览击量: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我市金融业加快发展壮大,促进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区建设,推动巴中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巴中市金融业发展鼓励办法》。适用于在巴中市新设立或迁入的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非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后台、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高级金融人才。

市级银行在区(县)设分支机构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在巴中市新成立或迁入的银行机构分别按情况给予奖励。对将总部、地区性总部、市级机构设在巴中市,实缴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分别按注册资本(营运资金)的5‰、3‰、2‰给予奖励。对市级银行机构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的,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按20万元的标准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营业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财政对其自用部分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营业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由受益财政按租赁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补贴。

■对在巴中市新成立或迁入的除银行以外的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非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后台,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保险机构和证券机构,按其注册资本金的3‰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除保险、证券机构以外的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和非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按其注册资本金的3%给予奖励;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后台,按其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其他机构(公司)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对以上金融机构在巴中市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财政对其自用部分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800元的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财政按租赁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补贴。

■对在巴中市新成立或迁入的地方金融组织,分别按标准给予奖励。其中对新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5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5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3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15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60%,第二期支付4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且通过年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财政对其自用部分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财政按租赁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补贴。

符合奖励条件可申请 奖励对象五年内不得迁离巴中

对金融高级人才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巴山优才计划”的意见》及配套政策体系规定的政策措施和程序,向市人才办申请兑现奖励。对引进金融机构给予积极支持的驻巴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按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营运资金)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

凡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对象应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在区(县)设立机构的,应向所在地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审核兑现。其中一次性奖励(补助)在机构(公司)开业营运后3个月内申报;分年度奖励(补助)应在次年2月底前申报;超过申报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申报。凡申报奖励(补助)的对象在5年内不得迁离巴中市。若五年内确需迁离的,应提前说明原因,并退回已享受的奖励(补助)。出现重大金融风险、安全生产事故等的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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