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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巴中市金融机构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

2023-09-11 09:34 来源:银行保险科 作者:杨文君 浏览击量:

文字解读《巴中市金融机构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

市级有关部门、辖内金融机构:

    现将《巴中市金融机构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9月8日    


巴中市金融机构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   

    

    为促进辖区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力度,提振服务地方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服务全市“1+3”主导产业和实体经济,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川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激励对象

    (一)驻巴银行机构:驻巴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村镇银行机构。入驻未满一年不参与当年年度考评评价。

    (二)驻巴保险机构:所有驻巴保险机构,入驻未满一年不参与当年年度考评评价。

    二、分值及标准

    (一)银行机构(共100分)

    1.融资支持情况(50分)

    (1)年末贷款余额(15分)。以银行机构年末表内本外币贷款余额为依据,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第一名得满分,每降低一名减少0.5分,最低得0分。

    (2)年末贷款余额增速(15分)。以银行机构年末表内本外币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为依据,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第一名得满分,每降低一名减0.5分,年末贷款余额增速为负的得0分。

    (3)年末贷款余额增量(15分)。以银行机构年末表内本外币贷款净增长额为依据,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第一名得满分,每降低一名减0.5分,年末贷款余额增量为负的得0分。

    (4)年末余额存贷比(5分)。以银行机构年末余额存贷比为依据,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第一名得满分,每降低一名减0.2分,最低得0分。

    2.服务水平(30分)

    (5)金融让利情况(10分)。以银行机构当年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及普惠小微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依据(各占该项分值的50%),由低到高进行排名,第一名得满分,每降低一名减0.4分,最低得0分。

    (6)服务“1+3”主导产业(5分)。以银行机构当年投放“1+3”主导产业贷款增量及增速为依据(各占该项分值的50%),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第一名得满分,每降低一名减0.2分。当年“1+3”主导产业贷款增量及增速为负的得0分。

    (7)服务市级重点项目(5分)。以银行机构当年投放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贷款金额为依据,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第一名得满分,每降低一名减0.2分。当年未向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贷款的得0分。

    (8)绿色贷款(5分)。以绿色发展指数为依据,完成全市平均水平的得满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得分。

    (9)天府信用通应用情况(5分)。以银行机构通过天府信用通发放贷款金额为依据,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第一名得满分,每降低一名减0.2分,最低得0分。

    3.金融风险防控(10分)

    (10)不良贷款率(10分)。以银行机构年末不良贷款率为依据,由低到高进行排名,第一名得满分,每降低一名减0.2分,最低得0分。

    4.税收贡献(10分)

    (11)纳税情况(10分)。以银行机构当年上缴税收增量及增速为依据(各占该项分值的50%),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第一名得满分,每降低一名减0.4分,最低得0分。

    (二)保险机构(共100分)

    财产险机构和人身险机构分别评价。

    1.保费收入(30分)。以保险机构当年保费收入为依据,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第一名得满分,每降低一名减1分,最低得0分。

    2.保费收入增速(10分)。以保险机构当年保费收入同比增速为依据,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第一名得满分,每降低一名减1分,最低得0分。

    3.赔付支出(30分)。以保险机构当年赔付支出为依据,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第一名得满分,每降低一名减1分,最低得0分。

    4.赔付支出增速(10分)。以保险机构当年赔付支出同比增速为依据,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第一名得满分,每降低一名减1分,最低得0分。

    5.当年税收贡献(20分)。以保险机构当年上缴税收增量及增速为依据(各占该项分值的50%),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第一名得满分,每降低一名减1分,最低得0分。

    (三)加、减分项

    1.加分项。

    (1)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有力,获得党中央、国务院通报表扬或中央领导肯定性批示的,一次加2分;获得省委、省政府通报表扬或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一次加1分;获得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或市领导肯定性批示的,一次加0.5分。

    (2)承担重大金融改革试点任务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一次加1分。

    (3)协调推动总行(公司)、省分行(公司)等上级机构重大倾斜性支持政策在巴落地的,每落地 1 个加 1 分。

    (4)以银行机构购买各项政府债券金额为依据,小于5000万元的加0.2分;大于5000万元的,每超过5000万元加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5)以保险机构在巴投资余额和新增额度为依据,余额每超过5000万元加0.2分,新增每超过1000万元加0.1分。

    (6)作出其他特殊贡献的,视情况加 1-2 分。

    2.减分项。

    (1)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一次扣 2 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一次扣 1分;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一次扣 0.5分。

    (2)未按主监管部门要求落实有关规定,收到主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视情况一次扣0.1-2分。

    (3)经主监管部门查实认定有违规收费、捆绑销售、提供金融服务质价不符等情况,造成包括不良社会舆情在内的各类负面影响的,视情况一次扣0.1-2分。

    (4)银行机构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一次扣0.5分;保险机构赔付不及时、不合理等,造成恶劣影响的,一次扣0.5分。

    (5)存在其他负面行为的,视情况扣 1-2 分。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开展驻巴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情况激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具体承担组织、协调、评审等具体事项。

    (二)数据报送。银行机构评分内容数据指标由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巴中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提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保险机构评分内容数据指标由市金融工作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提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

    (三)结果初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驻巴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初评工作。

    (四)上报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分情况形成年度初评报告,将驻巴金融机构初评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激励措施

    (一)领导小组将分别根据银行机构、财产险保险机构、人身险保险机构评分情况进行排名,对银行机构前5名、财产险保险机构前3名、人身险保险机构前3名,授予“金融服务地方发展先进单位”称号,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表扬。

    (二)每年评价工作结束后,将评价结果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各金融机构上级单位反馈结果,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三)评价考核结果情况将作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动态调拨政府性资源、政银合作事项、信贷投放奖励、各项财政奖补等对公资源的依据。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3年9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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