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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搭乘道路客运车辆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温馨提示

2024-02-04 14:46 来源:巴中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击量:

为方便市民春运期间乘车出行,我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于2021年6月公布的《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交运规〔2021〕2号)文件要求,整理出“巴中市搭乘道路客运车辆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温馨提示”,具体如下:

禁止随车携带的物品,主要有九类:

一是枪支、子弹及相关物品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军用枪、公务用枪、民用枪、发令枪、样品枪、道具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水弹枪,以及这些物品的样品、仿制品等。

二是爆炸物品类,包括:弹药、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火药、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如:钢丝棉烟花),以及这些物品的仿制品等。

三是管制器具,包括:匕首、刺刀、三棱刀、弹簧刀、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刀具(含陶瓷类刀具)、警棍、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弩、弩箭等。

四是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的压缩气体(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

五是毒害品,包括: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剧毒农药等。

六是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水银等。

七是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

八是感染性物品,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

九是其他危害道路客运车辆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包括:硫化氢及有粪臭、腐败臭等强烈刺激的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但是可能具有危险性、妨碍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含活动物,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戴口套等措施的服务犬除外)。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者可视情允许旅客携带少量家禽。

可以随车携带但不能多带的物品

受到限制携带的物品,主要有六类:

一是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且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小于或等于75%的酒精及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

二是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

三是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累计不超过600毫升。

四是安全火柴不超过2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

五是标识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数量不超过5块,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100Wh=27000毫安时)。

六是禁止随车携带物品的例外项,如前所述三种情况: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戴口套等措施的服务犬(如:导盲犬),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者可视情允许旅客携带少量家禽。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放置在行李舱托运的物品

这类物品旅客应当交由相关工作人员放置于道路客运车辆行李舱,否则,是不能带上车的,主要有五类:

一是锐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等日用刀具;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专业刀具;刀、矛、剑、戟等表演刀具。

二是钝器:棍棒、球棒、桌球杆、曲棍球杆等。

三是工具农具:钻机、凿、锥、锯、斧头、焊枪、锤、冰镐、耙、铁锹、镢头、锄头、农用叉、镰刀、铡刀等。

四是反曲弓、复合弓等非机械弓箭类器材,飞镖、弹弓,不超过50毫升的防身喷剂等。

五是持有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装于封闭容器内的宠物可在具备通风条件的行李舱托运。

请各位旅客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做好安全检查。旅客拒绝配合安全检查或违反相关规定携带、托运违禁物品的,客运站、客运企业等相关经营者应当拒绝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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